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局:
(65)民航一劳字第124号函收悉。关于原军委民航局第一、二、三、四航校学员的学习时间算不算工作年限的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凡原来是在职职工,由地方介绍来航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原来是青年学生,在航校或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此复。
内务部
发布部门: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发文字号:(65)内人工字第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5-06-26
施行日期:196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局:
(65)民航一劳字第124号函收悉。关于原军委民航局第一、二、三、四航校学员的学习时间算不算工作年限的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凡原来是在职职工,由地方介绍来航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原来是青年学生,在航校或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此复。
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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