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两个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2)1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4
施行日期:2002-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两个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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