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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4]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7

施行日期:2004-03-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做深做实劳动保障工作,优化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劳动力资源

第一条 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从2004年至2006三年内,在制造业、服务业以及我省经济建设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的传统支柱产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三年二万五千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职业资格一、二级人才)培养计划。即:2004年6000人、2005年8000人、2006年11000人,加快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条 构建科学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评价重点,以职业技能鉴定为评价手段,以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评选为评价方式,品德、知识、能力等为综合评价要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于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放宽技师申报条件,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不断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企业聘任”的原则,对符合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者,不受区域、身份、年龄、所有制等因素的限制,均可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不断改进技师鉴定、评审的方式和程序,引进先进的考试技术,采取严谨科学的评审办法,保证考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改革和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评选办法,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进一步巩固发展技工学校,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的优势。按照扩大规模、突出特色、提高层次、服务就业的方针,加大对技工学校的投入,加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到2006年,全省技工学校达180所左右,在校生人数达12万人以上。其中省以上重点技工学校50所以上,高级技工学校20所,技师学院10所,省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均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年累计培养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4万人以上。

第四条 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就业训练职业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综合素质,强化劳动法规、职业道德、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民办就业训练机构。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为提高职工素质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在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同时向社会辐射,协调和帮助不具备培训条件和能力的企业与有关技工学校或职业学校建立对口支援、联合办学或协作培训等关系,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指导企业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五条 扶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普遍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宣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培训机构及时提供政策、信息、教材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多方面的服务,依法维护举办者与被培训者双方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办学、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欺诈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培训秩序,为民办职业培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2004年至2006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要保持每年20%的增长率。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鉴定质量督导,充分体现职业资格证书应有的价值,提高社会认可度。加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力度,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把好从事技术职业人员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素质。

二、统筹城乡就业,优化市场就业环境

第七条 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类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信息。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企业用人需求每季进行一次供求分析,对社会需要的劳动力进行招聘、培训等,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第八条 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全面加强农民工进城就业服务,尽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2004年-2007年每年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20万人次。

第九条 为境外来我省就业人员提供便利。凡在我省投入100万美元且正式投产三年以上的外籍投资者,以及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且正式投产三年以上的外企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其原办理有效期1年的《外国人就业证》延长为2至5年。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不断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完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形成布局比较合理、遍布我省城乡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网络,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顺畅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渠道,建成省、市、县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完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搜集、汇总、发布制度,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从服务就业方便群众的大局出发,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将劳动保障部门的对外服务性工作,统一纳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办的劳动力市场交流大厅内,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和求职者。

第十二条 多措并举,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前训练服务工作。设立便于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农村务工人员及社会其它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前训练专用热线。以服务企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为宗旨,建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网络”和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前训练人员档案。积极宣传国家对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典型事例,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开发就业岗位,想方设法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协助解决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反馈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前训练及安置就业的各种信息。

第十三条 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审批时限。

1、对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在接到企业上报的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审核时间由原规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2、中、省直单位和设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企业上报齐备资料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认定手续。

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证明,自上报齐备资料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认定手续。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上报齐备资料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查认定手续。

三、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各种所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解除各类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积极做好企业中劳务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凡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需依法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使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同时享受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加速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 进一步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各类人员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开设个人业务窗口,方便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和缴费手续,定期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方便缴费人员查询。积极开展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实行档案管理、接续关系、政策咨询、发放对账单、计发待遇、发放养老金等“一条龙”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失业保险服务,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尽快将我省辖区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根据灵活就业形式不断发展的趋势,拓展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利;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九条 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且略有结余,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努力降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建立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后顾之忧。认真研究解决改制中国有企业、困难人群、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服务,简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制定并颁布我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积极稳妥地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经办、鉴定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分散用工单位的风险,提高职业病的预防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事项,限时办结:

1、省直管单位办理职工退休审批事宜,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一般情况下当日办结;报批人数在100人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省直管单位申报核定职工连续工龄,凡符合条件,有关材料齐全的,一般情况下即到即办,人数在50人以上的, 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领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凡符合条件,有关材料齐全的,一般情况下当日办结;一次报批100人以上的, 2个工作日内办结。

3、各市及省直管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申报省级以上劳模等提高退休待遇,符合条件的,即到即办。

4、公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审批程序,对其审批事项自备齐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省直管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履行送达义务;申请时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履行送达义务,情况复杂的,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四、优化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二十二条 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将企业年金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激励先进和体现效率原则的重要措施,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业规范运作,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分配的方式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科技、高中级技工的收入水平,工资分配向科技发明、科技研究人员和各行专业人才及高中级知识分子等倾斜。探索科技成果、产品创新、技术进步、发明创造参与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建立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提高科技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配办法。积极推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和科技成果入股,制定参与股红分配试行办法。正确处理科技成果完成者、成果转化实施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

第二十四条 继续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升国企人才的竞争力。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水平与市场价位接轨。对重大科研、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课题项目承包工资制,对关键技术岗位的技术骨干人员和技术工人实行岗位工资以外的上岗技术津贴,对新产品开发投入市场的主创人员实行参与市场占有率和销售收入比例项目提成工资,对销售人员实行销售额排序取酬办法。对行政管理、生产操作、服务人员等实行纯岗位工资。由劳资双方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通过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两头小,不悬殊,中间大,分层次”的分配格局,促进新的经济增长消费意识,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五、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度。针对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大力开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宣传,有重点地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咨询服务、问题解答、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促使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全省各市、县(区)全部建立三方协调会议机制,并有重点地向街道、乡镇延伸,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从而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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