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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7

施行日期:200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

外派劳务合作与境外就业中介(以下统称对外劳务)是我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地区曾发生不法中介与个人违规违法经营对外劳务引起涉外劳务纠纷的事件,扰乱了正常的对外劳务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确保我省对外劳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加强对外劳务的归口管理。根据原外经贸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外经贸合字[2000]第5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的规定,由商务(外经贸)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我省对外劳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许可、备用金、劳务人员权益保护、劳务人员培训、市场准入、项目审查、经营资格年审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未建交国家、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对于首次进入的国家或一次外派劳务人员数量较大的劳务项目,必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对中介活动的监管;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核;做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年审工作等。

公安、工商要配合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劳务广告诈骗、以旅游签证或商务考察名义向境外派遣劳务的行为;对非法经营对外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事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签证管理,对违规操作的单位不予受理申办签证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外经企业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除商务(外经贸)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外经企业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外,其他企业不得直接经营对外劳务业务,如确有需要,可委托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外经企业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代理经营。各经营主体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通过国内外非法中间商承揽对外劳务业务,不得接受其他公司、组织、个人的挂靠;不得只收牌子费而不参与出国劳务人员的选派及相关的管理;不得从劳务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不得以旅游、商务考察、出国培训、自费留学等渠道外派劳务;不得以外派劳务为名,向境外娱乐场所派遣人员。对管理混乱、违规或超范围经营、乱收费、损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纠纷久拖未果的外经企业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经营权,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商务(外经贸)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派出、谁管理,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外经企业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督促、指导外经企业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及时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按照对外劳务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有外派劳务的各级政府要建立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涉外劳务纠纷,对于重大事件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与派出单位共同赴境外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外劳务政策法规宣传,认真做好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对外劳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与管理部门要利用有效形式和途径,加大对外劳务政策宣传,争取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要根据国外劳务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外派人员的技术素质。同时,也要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外派劳务人员了解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增强外派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正确处理与外方雇主的关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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