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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3)1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2

施行日期:2003-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河北、山西、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决定从电价中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平均为每千瓦时0.13分钱,具体省(区、市)及提取标准见附表。

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范围为省(区、市)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

三、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自2003年1月1日起提取,原则上至2008年底停止,提取的基金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移民扶持标准的,达到后即停止提取。

四、辽宁、山西、福建、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市)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已在销售电价中统筹考虑,不得再提高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其余省(区、市)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不能通过腾出电价空间解决的,可在我委颁布的目录电价外另行加收。

附件:有关省(区、市)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表

单位:厘/千瓦时

┌───────────────┬─────────────────┐

│     地  区      │     提取标准(含税)     │

├───────────────┼─────────────────┤

│北京             │1.3               │

├───────────────┼─────────────────┤

│天津             │1.3               │

├───────────────┼─────────────────┤

│上海             │1.3               │

├───────────────┼─────────────────┤

│河北             │0.7               │

├───────────────┼─────────────────┤

│山西             │0.9               │

├───────────────┼─────────────────┤

│辽宁             │1.3               │

├───────────────┼─────────────────┤

│吉林             │2.0               │

├───────────────┼─────────────────┤

│浙江             │1.7               │

├───────────────┼─────────────────┤

│安徽             │1.8               │

├───────────────┼─────────────────┤

│福建             │2.0               │

├───────────────┼─────────────────┤

│江西             │2.0               │

├───────────────┼─────────────────┤

│山东             │1.4               │

├───────────────┼─────────────────┤

│河南             │1.3               │

├───────────────┼─────────────────┤

│湖北             │2.0               │

├───────────────┼─────────────────┤

│湖南             │2.0               │

├───────────────┼─────────────────┤

│广西             │2.0               │

├───────────────┼─────────────────┤

│四川             │0.4               │

├───────────────┼─────────────────┤

│贵州             │0.7               │

├───────────────┼─────────────────┤

│云南             │0.4               │

├───────────────┼─────────────────┤

│重庆             │2.0               │

├───────────────┼─────────────────┤

│陕西             │2.0               │

├───────────────┼─────────────────┤

│甘肃             │1.2               │

├───────────────┼─────────────────┤

│宁夏             │0.5               │

├───────────────┼─────────────────┤

│平均             │1.3               │

└───────────────┴─────────────────┘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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