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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3)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31

施行日期:2003-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税负公平,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现就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撤消后,对原有房屋闲置不用的,比照内资企业房地产税政策,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比照内资企业房地产税政策,经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比照内资企业房地产税政策,以房产原值减除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但作为临时自用的商品房,在转为该房地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前,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未销售而临时出租商品房取得的租赁收入,比照内资企业暂按12%的税率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已经使用,但账上没有原值记载又无同类房屋原值可比照的,根据房屋面积,按重庆市各类房屋计税标准价格计算房产原值后,从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其租赁收入也暂按12%的税率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六、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退,未征收的税款不补征。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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