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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3)4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3-04-17

施行日期:200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审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的请示》(粤府函〔2001〕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珠海是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东南沿海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珠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区域76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主城区由中心城区(包括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等片区)和南湾城区(包括南屏、湾仔、洪湾等片区)组成。中心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继续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疏散部分工业;南湾城区以发展第二产业为主。

要以主城区为中心,以金湾区、斗门区为次中心,形成由“主城区??次中心??外围新城??中心镇”构成的组团型城镇空间布局,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3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7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01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

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风暴潮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要切实保障海洋、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重点加强对近海水体和市内河流等水体的保护,防止水源和海湾水体的污染。要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好中华白鳍豚等珍稀濒危物种,大力植树造林,实现山体普遍绿化。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城市的整体布局与建设应充分体现滨海城市的风貌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要加强对市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珠海市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热带滨海城市的景观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珠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珠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珠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珠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珠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003年4月17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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