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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张政发[2003]1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2

施行日期:2003-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党 委(总支)厂:

现将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

为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通知》(张政发[2002]69号)精神,决定对 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工资预留户。

一、凡本市范围内,2003年10月1日之后应实施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要在 本市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

二、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资金,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

1、建设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 以下(含300万元)的工程,缴纳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5%;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缴纳额度为300万元的5%与超过300万元部分的3%之和,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建设单位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开立工资预留户,或办妥本市银行提供的等额保函。

建设单位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建设单位缴纳的部分也可由施工单位代缴。施工单位代缴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施工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须在工程开工前 到本市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缴纳额度为20万元;从事装饰装潢、防腐防水、地基基础、钢 结构等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缴纳额度为5~10万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 办妥本市银行提供的等额保函。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缴纳工资预留户资金时,须与开立预留户银行及劳动保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工资预留户协议》,明确当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时,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责任,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工资预留户资金中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

四、建设单位凭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开立预留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进帐单原件或本市银行出具 的等额保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应责令 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工程款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系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 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资预留户协议 》,通知开立预留户银行从工资预留户中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补足预留户 资金。

六、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定案后,建设单位凭工程造价定案书以及劳动保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

七、施工单位工资预留户资金的缴纳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施工单位如继续在本市承接建设 工程项目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帐户保留手续,则该资金预留户继续保留,并由开户 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如施工单位欲退出本市建筑市场的,凭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

八、施工单位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工人名册》,并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简 易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明确规定用工期限(可以完成某一建设工程或施 工任务为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约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内容。结算工人工资须编制 《工人工资结算表》,并由工人本人签领。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和拖欠工人工资。

由于工程转包或分包,引发的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协同劳动保障部门 对拖欠工资投诉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 行业管制。

十、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开户银行,应加强对工资预留户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经常与缴款单位、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反馈工资预留户资金情况。

十一、市公安、法院、工商、信访、总工会、银行等部门和组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 建筑行业欠薪纠纷的调处工作,对于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严肃 处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张家港市建设局
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港市支行
二00三年九月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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