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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3]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9

施行日期:2003-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建设局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为加快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建设按计划推进,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有房屋拆迁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办法,妥善解决当前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实施中的一些突出矛盾,现就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重点工程拆迁任务的完成。

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根据各区完成的房屋拆迁、进度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情况,给予奖励。

二、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包括重置结合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m2.

三、市城建重点工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经拆迁人(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公示后,符合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指定地点、指定楼层(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最低户型标准)成套住宅一套,互不结算差价。没有现房的可提供期房。

四、市重点工程城市房屋拆迁签订补偿协议、交房让地时,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登记凭证。被拆迁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规定条件的,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办理。其他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即过渡费)调整至每户5000元。

征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没有现房需临时过渡的,临时安置费(即过渡费)调整至每户5000元。

六、为了鼓励被拆迁人尽早搬迁让房(地),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被拆迁人在拆迁人确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让房(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由各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非住宅的,参照国有企业搬迁与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对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增加综合补偿费30元/m2,由镇政府包干使用。参照执行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拆迁,根据年纳税确定的一次性综合补贴标准继续执行;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包干用于特殊问题处理的调节费政策继续执行。

八、本意见适用于2003年8月1日以后审批核发的市城建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2003年8月1日以后批准核发的其他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可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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