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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3)10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3-09-22

施行日期:200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甘政发[2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兰州市是甘肃省省会,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兰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兰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64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主城区要按照“带状组团分布,分区平衡发展”的布局原则,逐步形成“一河、两城、七组团”的城市结构。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发展,旧城区要控制开发强度,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由雁滩、迎门滩、崔家大滩和马滩所组成的新区要注意环境保护,疏解旧城区人口密度,促进城市平衡发展。

要发挥兰州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类产业。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发展中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7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44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4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59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节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质灾害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加强黄河水资源保护,提高黄河兰州段的水环境质量,严禁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达标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对规划确定搬迁的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扩大规模,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和措施。要改善城市燃料结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要保护已有植被,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逐步形成融山、水、城为一体的绿地系统。要制订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重点做好沿黄河两岸地区的景观规划,加强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城市东、中、西部三条绿色通廊和组团间绿化隔离带,逐步形成“一水、两山、三绿廊”的城市风貌。要严格保护好八路军驻兰州办事处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兰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兰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兰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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