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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乙级和暂定级资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建办市函(2004)1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4

施行日期:2004-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乙级和暂定级资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建市〔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取得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上述规定中的“工程投资额”,是指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

我部2002年4月23日在给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乙级和暂定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的复函》(建办市函〔2002〕163号)中关于“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也是指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的规定是一致的。

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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