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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3]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2

施行日期:2003-06-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市长批转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5.市长、常务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

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市人大、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处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3.副市长批示件;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6.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三、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后,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要求,明确一个处室督办(需几个处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处室)。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凡市长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领导秘书盖“反馈”印章,交督查室办理;市长批给副市长,副市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2.副市长的批示件,由领导秘书交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3.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督查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省查”形式转来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可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附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的文件上报;属于省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上报。对其他中央、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市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市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督办工作程序

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送呈主管秘书长批示后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办公厅业务处(室)。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主动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照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分别报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在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召开前5天(审议法规草案应提前10天),将打印材料按要求份额报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分别送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和要求,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做出安排,统一编组,分发市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文不及义。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郑州政务督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每年召开一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促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

二○○三年六月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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