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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外来种田农户生产生活用房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9

施行日期:200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一批外来种田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在我市近郊农村从事粮食生产,为稳定和发展当地农业作出了一定贡献。近几年来,随着近郊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外来种田农户的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将陆续被拆迁。为了妥善解决被拆迁外来种田农户的居住困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外来种田农户,是指三江片原规划区内(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甬江镇10个村范围)户籍未迁入而长期在本地通过转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始迁入农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外来农户未经依法批准搭建的房屋不属于住宅用房,不纳入农户住宅用房拆迁安置政策范围。可将其经当地乡(镇)、村许可搭建的房屋视作农业生产配套的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

三、给予外来种田农户被拆迁的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经济补偿。自2003年1月起,对被拆迁的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可按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进行补偿,并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搬迁、过渡费。签于外来种田农户房屋拆迁后的实际居住困难,被拆迁外来种田户可按拆迁当年不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90%标准申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70档的住宅。对2000年1月至2002年年底已拆迁的江东区外来种田农户,经本人申请,可按5类地段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70档的住宅。拆迁人要安排好房源,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

房屋重置价格和成新、不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做好外来种田农户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拆迁程序,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使外来种田农户安心生产,安居乐业。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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