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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画行为的通告

发布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0

施行日期:200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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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美化、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步伐,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文明平安卫生城市的实施意见》及《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8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有关规定,对市区内乱贴乱画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市政、环卫、交通等设施上擅自张贴、涂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等行为。禁止在行道树及路灯线杆之间和交通护栏上拉挂横幅、标语等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厉打击各种制贩假证、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违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或刑事处罚,对有关违法行为的通讯号码,由有关通信单位予以停机或限制其它功能使用的配合。

三、市区内各建筑物产权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要保持建筑物、构筑物清洁。

四、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要把清理辖区内的乱贴乱写乱画作为工作内容,积极动员居民对各种“野广告”及时进行清理。广大城市居民要积极参与整治乱贴乱画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不服从执法部门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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