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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房政发[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本届区政府第十三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本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由区发改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区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征收标准的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标准实施。

第四条 本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中央及军队在区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区权限外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规划委核定,区权限内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核定。

“缴费通知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凭证。

(二)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代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区财政专户。

(三)建设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手续。

(四)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缴费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发改委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良乡、房山城区范围内征收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区政府[1993]4号通告发布,根据房政发[2000]39号文件修改)和《房山区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房政发[1998]5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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