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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5)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局属各分局、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权属登记条例》)施行后,现有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工作存在一些与《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权属登记条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凡用新的《房地产权证》申办土地或房屋抵押登记的,应按《权属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上记载因抵押而限制的内容,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并对抵押权人核发记载有抵押权的《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

(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了抵押,并未解除的,换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应将原设定抵押情况转载到新的《房地产权证》上,收回注销原他项权证书(含土地抵押证书),并对抵押权人核发记载有原抵押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抵押专用)》。

(三)凡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新申办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换发《房地产权证》。

(四)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限,按《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

(一)符合联建条件的商品房联建项目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国土部门应对各自分摊的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记载。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时,应按照土地权属登记中土地状况备注栏记载的各自占用土地面积核准商品房预售面积。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划部门批准面积的,房地产地产开发企业应先经规划部门书面同意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后,才能核准超出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未竣工的地下建(构)筑物依法预售的,应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单独建筑的人防工程的,应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才予办理预售许可。

核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建(构)筑物,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楼盘表和联机备案系统。

三、关于办理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部门

根据《权属登记条例》和《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抵押登记,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经开园和高新园,由当地区国土局(国土房管分局)受理并初审后,送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办理。

(二)房屋抵押登记,由当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理)登记机构办理。

(三)跨区县的两个以上房地产设定抵押登记的,分别在房地产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监理)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主城区内原已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跨区抵押登记的,其变更和注销仍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主城区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经开园和高新园由国土房管分局(所)受理并初审后送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由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办理。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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