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9

施行日期:2005-07-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沪府〔2004〕28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并考虑到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和公共固定资产的特殊性,现对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中固定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区(县)现有公共厕所、道班房、垃圾箱房、废物箱、小压站、码头和中转设施等兼具公共服务和公共使用特性的固定资产,应由区(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采取契约方式,租赁给企业使用。租赁费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费应列入企业成本,计入政府采购价格。相关设备设施的新建和更新,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为扶持和鼓励市容环卫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有利于企业逐步走向市场,现有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作业服务的设备及企业生产生活用房等,如垃圾清运车、粪便清运车、扫路车、冲洗车,企业内部的生活、生产用房等,原则上应注入企业。

三、对于新建的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可按市场化运作的要求,鼓励境外资本、社会资本、私人资本等各类资本进入,拟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明确其产权关系。

四、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主动商请区(县)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市容环卫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