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房地局关于加强黄浦区动拆迁基地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府办发[2005]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0

施行日期:2005-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建委、区房地局《关于加强黄浦区动拆迁基地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黄浦区动拆迁基地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动拆迁范围内(包括批租地块)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461号)文件的精神, 为加强本区动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维修和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使用安全

(一)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目前正在实施房屋拆迁的,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动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日常维修和安全管理。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有困难的,可有偿委托拆迁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房屋的维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指挥部负责对本拆迁范围内建设单位的日常房屋维修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开展房屋巡查,做好房屋维修和查险抢险工作,以确保尚未拆迁居民能安全、正常使用房屋。

(二)对原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过部分房屋拆迁、现因故终止基地内房屋拆迁的,为确保尚未拆迁居民能安全、正常使用房屋,凡建设单位明确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动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日常维修和安全管理。如有困难的,则可有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房屋维修和查险抢险工作;建设单位不够明确或系政府投资的市政建设项目则应将该地块内的房屋重新列入南房(集团)公司或新黄浦(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范围,进行正常的房屋维修和查险抢险工作。当该拆迁基地重新启动时,再由区建委协调落实与建设单位(或接盘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期间的房屋维修和安全管理费用。

二、落实管理措施,实施长效管理

(一)今后建设单位在向区房地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与南房(集团)公司或新黄浦(集团)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书,落实拆迁期间的房屋维修和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办理房屋管理移交手续。拆迁系统房屋参照此精神办理。

(二)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落实拆迁期间的房屋维修和安全管理工作,配齐维修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日常巡查,确保尚未拆迁居民能安全、正常使用房屋。

(三)各房屋拆迁指挥部应履行对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责任,立即组织建设单位进行一次自查。查明拆迁基地内房屋的维修和安全管理现状,找出其中的薄弱环节,认真组织整改。

(四)南房(集团)公司或新黄浦(集团)公司对应重新列入经营管理范围的房屋,负责落实物业管理企业。

在区政府批准本实施意见后的一个月内,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建委和区房地局。

黄浦区建设委员会
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日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