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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建筑业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6〕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30

施行日期:2006-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6年全市建筑业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2006年全市建筑业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为加快全市建筑劳务输出步伐,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确保全面完成2006年建筑业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为接受考核的主要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2006年建筑业目标责任状》。

三、考核细则

(一)完成建筑业产值(12分):看报表(以有资质企业年报为准)。完成得满分,每减少500万元扣0.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标准分值,下同)。

(二)完成建筑业增加值(8分):看报表(以有资质企业年报为准)。完成得满分,每减少200万元扣0.1分。

(三)从业人员(4分):看花名册或工资表。达到目标得满分,达不到目标按差额比例扣分。

(四)建筑业在册人员(4分):看工资表或养老保险花名册。达到目标得满分,达不到目标按差额比例扣分。每减少100人扣0.1分。

(五)境内输出人数(8分):查看外埠市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和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方证明。完成得满分,完不成按差额比例扣分。

(六)境外输出人数(6分):看签约的合同或权威部门认可的证明。完成得满分,完不成按差额比例扣分。

(七)完成劳务收入(4分):看外埠市场工人工资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完成得满分,达不到目标按差额比例扣分。每减少100万元扣0.1分。

(八)建立千人市场(6分):看省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签约的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完成得满分,完不成按差额比例扣分。

(九)建立500人市场(8分):看省主管部门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签约的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

(十)创省“扬子杯”奖(8分):以文件为准。每增减1项加减3分。

(十一)创省级文明工地(6分):以文件为准。每增减1项加减2分。

(十二)创“项羽杯”奖(4分):以文件为准。每增减1项加减1分。

(十三)创市级文明工地(4分):以文件为准。每增减1项加减0.5分。

(十四)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10分):每发生一起四级安全事故扣5分,发生一起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扣10分。

(十五)推广使用“四新”方面(5分):有建设方或监理部门证明,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工程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完成得满分,未完成根据差额比例扣分。

(十六)申报QC课题(5分):完成任务得满分,每减少1个扣0.5分,获省级奖项加2分,获市级奖超额完成任务的每项加1分。

(十七)申报一级总承包企业(4分):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完成得满分,完不成按差额比例扣分。

(十八)申报二级总承包企业(8分):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完成得满分,完不成按差额比例扣分。

(十九)新增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含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8分):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完成得满分,未完成根据差额比例扣分。

(二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及发证(6分):查看使用教材、劳动部门鉴定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每减少100人扣0.1分。

(二十一)培训基地建设(2分):查看现场(规章制度、办公桌椅、校舍)。完备得满分,不完备根据现场情况扣分。

(二十二)工人工资拖欠现象(10分):无恶意拖欠得满分,有恶意拖欠行为扣5分,因恶意拖欠造成群访等恶性事件的不得分。

四、加减分说明

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在总分基础上加5分;受到省主管局或者主管局驻外机构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主管局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及通报批评的在总分基础上减去5分,受到市主管局通报批评的在总分基础上减去3分。以上加减分以文件为准。

五、考核组织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考核。

六、奖惩

(一)设综合先进奖和单项奖:

1.综合先进奖设两个;

2.单项奖,奖励全市在建筑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具体评选方法见附件2),设: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

(二)获得综合先进奖和单项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三)在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单位及个人评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06年建筑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2.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完成建筑业产值(亿元) 完成建筑业增加值(亿元) 建筑业从业人员

(万人) 建筑业在册人员

(万人) 境内输出施工人数

(万人) 境外输出人数(人) 完成外埠市场劳务收入(亿元) 建立千人基地(个) 建立500人市场(个) 创省“扬子杯”奖(项) 创省级文明工地(个) 创市级文明工地(个) 创市“项羽杯”奖(项) 全年无死亡事故 “四新”技术应用(项) 开展QC活动(申报课题) 一级总承包企业(个) 二级总承包企业(个) 新增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个) 组织技术培训并发证(万人) 完善培训基地(个) 工人工资拖欠情况

10 6 4 4 8 6 4 6 8 8 6 4 4 10 5 5 4 8 8 6 2 10

沭阳县 18.5 3.7 6.6 3.6 4.6 35 3.7 2 4 3 5 20 20 无 10 16 1 2 9 0.28 1 无

泗阳县 14.6 3.0 5.5 3.4 3.6 35 2.9 2 4 3 3 15 15 无 10 15 1 2 9 0.2 1 无

泗洪县 16.9 3.5 5.5 3.5 3.7 35 3.0 2 4 3 4 15 15 无 10 15 1 2 9 0.2 1 无

宿豫区 18.2 3.7 5.5 2.2 3.9 35 3.1 4 8 4 6 15 15 无 10 15 2 2 8 0.2 1 无

宿城区 17.6 3.6 6.1 2.4 4 35 3.2 2 6 4 5 20 20 无 10 16 1 2 8 0.26 1 无

合 计 85.8 17.5 27.2 15.1 19.8 175 15.9 12 26 17 23 85 85 无 60 77 6 10 43 1.14 5 无

附件2:宿迁市建筑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品牌效应,拓展外埠市场,推动行业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优秀经理和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简称“一先两优”)评选活动。为了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企业优秀经理和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每项评选不超过10个。

第三条 评选工作向骨干企业和拓展外埠市场的企业倾斜,作为扶优扶强企业的措施。

第四条 “一先两优”评选活动由宿迁市建设局组织实施,设立“一先两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宿迁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贯穿科学的发展观,在企业改制、创新、开拓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

(三)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评审日至上一年度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在评审日至上一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使用包工头进行项目管理。

(五)企业建筑业产值、增加值、劳务输出比上年增长超过50%以上或建筑业产值超过2亿元;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拓展市外、境外工程量占本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企业优先参评。

(六)企业获奖QC课题奖2项或省级以上QC课题奖一项。

第六条 宿迁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经理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企业建筑业产值、增加值、劳务输出比上年增长超过50%以上或建筑业产值超过2亿元;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拓展市外、境外工程量占本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企业优先参评。

(三)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锐意改革,真抓实干,具备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竞争和敢冒风险意识,在企业外埠市场开拓和制度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企业创新发展的理念,获得社会认可的企业经理。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群众生活,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受到职工拥护。企业在评审日至上一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申报者主要是本企业正职满二年的董事长或经理,企业副职在现岗位任职满三年,其主管的工作业绩突出者也可申报。一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人。

第八条 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条件:

(一)勇于改革创新,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关心职工,在群众中有威信。

(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评审日至上年度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四)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按规定完成任务。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不延误、无上访。

(五)评审日至上一年度创一项“扬子杯”或两项市级优质工程,获市级及以上QC课题奖一项。

(六)申报者必须是在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要有业主证明),取得二级及以上的项目经理资质(建造师)和B类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项目经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 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由企业自愿申报。“一先两优”推荐单位按评选条件和分配的推荐名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向“一先两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宿迁市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县区企业向所在辖区内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直企业向宿迁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一先两优”的集体和个人,均应如实填写申报推荐表(另发)和不少于2000字的先进事迹和主要业绩材料,内容要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各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初审会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二条 “一先两优”活动评审委员委根据推荐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无记名投标的方式,评选出宿迁市建筑业先进企业、企业优秀经理、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并经公示10天后,无不良反映,由宿迁市人民政府表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组成人员不超过9人。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初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能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罚

第十四条 获得宿迁市“一先两优”的集体和个人,由宿迁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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