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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第一批廉租住房供应办法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7-04

施行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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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及相关概念

(一)申请廉租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中心区)城镇居民户口;

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⒊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既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家庭住房困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住房;

(2)有两对及以上夫妇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5平方米;

(3)其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7平方米;

(4)住房特别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概念

现住房家庭成员有私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下同)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成员为有住房。家庭成员均没有私有住房也无承租公有住房的为无住房。

计入现住房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称为现住房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组成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称为申请家庭。

代表申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为廉租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现住房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在同一户口薄上相互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有配偶的含配偶)计入家庭成员。

(二)不在同一户口薄上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及计入子女或父母的家庭成员计入其家庭成员。

(三)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旁系亲属,或不在同一户籍但在一起居住的旁系亲属,视其现住房的来源认定其是否计入家庭成员。

申请人为分房时的在册人口或该住房应有申请人的份额(居住权或继承权)的,应认定其计入家庭成员。

(四)本办法公布前,不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本户籍5年以上的,方可计入家庭成员。

(五)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六)户口从中心区以外迁入的和在中心区内迁移的,依据户籍管理规定认定是否计入家庭成员。

(七)应当计入家庭成员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住房及人均面积

(一)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区区域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四区城区内非城中村的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

(二)下列类型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

⒈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⒉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⒊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⒋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现住房的计算:

⒈现住房家庭成员的住房合并计入;

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办理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住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住房和已受赠、继承了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⒊分房在册时的住房和有继承份额的住房计入现住房;

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补偿的,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住房面积。

⒌1996年12月1日以后出售、赠与给他人的私有住房;

⒍将原私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后,购买了现住房的,将其中面积大的计入现住房。

⒎因特殊情况出售私有住房、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应视具体原因和相关证据认定是否计入现住房。

(四)人均住房面积按家庭现住房的总面积除以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计算人均面积时,家庭成员中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计入。

四、廉租住房申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离异人员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五、住房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两人以下家庭为35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六、申请程序及要件

(一)申请人持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等证件,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领取《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证明,然后持《申请表》到相关单位签署意见:

⒈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⒉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⒊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⒋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包括:私有房产的,为房产证;承租公有住房的,为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为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为他人住房的房产证。

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⒌1996年11月以后,将原自有住房出售、赠与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交换过住房的,需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出售、赠与、交换时间。原住房已拆迁、搬迁的,应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和能证明产权的相关资料以及拆迁、搬迁合同等。

⒍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提交《申请表》,接受资格审查。申请人因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申请等手续的,由法定监护人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居委会代其办理。

七、调查核准

(一)检查资料、调查询问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其他证明资料进行检查,验证申请人婚姻状况和现住房情况等证明是否齐全,核实家庭成员姓名、数量、相互关系及各自住房情况。

(二)审查登记

根据住房档案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确认家庭现住房、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类型,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填写《审核登记表》。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分类排序

根据各住房困难类型,按困难程度排序。由最困难的开始依照排序确定调查审核范围。

(四)入围调查对入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审核户籍、关系是否真实;通过工作单位、住房管理单位、居委会核实申请人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核实无房户的现居住地,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他情况的,到相关单位核实。

(五)公示复核

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夫妇双方工作单位、社区公示其户口、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情况。公示期限3天。公示期内同时受理公示异议和举报,受理地点:市房管局102房间,举报电话:2824524,网上举报信箱:tsfcxx@163.com.对提出异议的,按提供情况进行核实。

(六)核准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承租资格,办理租赁手续,核发《唐山市廉租住房租赁使用证》(以下简称《廉租证》),并通过“唐山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八、其它规定

(一)准予承租廉租住房的,须按困难程度排序轮候。对不接受分配方案的,应当重新进入轮候;连续两次不接受分配方案的,不再享有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二)廉租住房是政府用于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周转房,承租人使用期间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租、转让。

(三)准予承租廉租住房的,先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停止发放原租赁住房补贴等手续,然后凭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于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因不能独立生活不具备申请人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使用面积每人12平方米,两人以下户25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执行现行标准,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7元。

(五)如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标准执行。

(六)申请人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的,不受理承租廉租住房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承租廉租住房资格,并记入住房信誉档案;以欺骗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唐山市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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