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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汉政发〔2007〕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12

施行日期:2007-02-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城市社区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社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对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仍不够平衡,一些县区和部门对社区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服务设施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与省政府关于每个社区达到“一部三室三站一场”(即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站、计生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户外活动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很好地适应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难以向广大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的内外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社区办公经费少或无经费、社区干部待遇偏低,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推进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会管理事务愈来愈多,社会公益活动愈来愈频繁,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确保城市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大事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进全市城市社区建设健康、顺利、快速发展。

二、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管理水平

健全的社区组织是开展社区工作的重要保证。社区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组织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组织建设和领导成员的选配,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合起来,优化社区组织成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建立规范的组织工作运行机制。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根据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设置比例,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优秀下岗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走上社区工作岗位,鼓励街道办事处(镇)干部到社区工作。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是党员的,也可交叉兼任社区党支部书记。

要全面提高社区干部素质,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深化社区建设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和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生活待遇,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干部的生活补贴应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干部在任期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按月足额发放。从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下派到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干部,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要建立社区居委会干部医疗、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稳定社区干部队伍。

三、明确社区职能,确保社区全面实现自治

明确社区职能,是做好社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权、协管权、监督权的内容、范围和运作方式,建立完善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社区自治权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管理和决定社区内部各项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区事务决策权、日常工作管理权、财务收支自主权和上级摊派拒绝权。为了确保社区居委会全面实现自治,社区只挂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坚决纠正给社区乱挂牌子的做法。其它社会团体需要在社区建立相应组织的,须报经县一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各街道办事处不得给社区居委会下达经济指标和额外工作任务,不得截留各类经费。要重视和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可建专门帐户,财务状况除接受正常审计外,必须按季、按年向社区居民进行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社区协管权是指政府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后,需要由社区协助政府办理的一些行政事务。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低保、优抚救济工作,社区治安,人口(含流动人口)管理和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社区下岗职工登记和再就业工作,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和树木、绿地、道路的养护工作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事务,一律实行费随事转,由相关部门向社区居委会拨付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

社区监督权是指社区居委会收集群众意见,对党和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的重要民主形式。主要包括对辖区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文教、卫生、计生等部门工作进行评议,对街道办事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社区内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等进行监督和评议。各社区的评审意见应作为政府对相关部门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各项工作制度,使社区居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引导社区居民在社区事务管理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四、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总的要求是:争取在3年内全部解决社区无办公及服务用房的问题。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以县区政府投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同时,要充分调动街道(镇)居委会和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坚持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采取共建、联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多方争取投入。逐年解决社区无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达标问题。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凡达到省上规定标准要求的,每验收合格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时,城建规划、城建管理部门要按照“一部三室三站一场”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督促开发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项目要求和设置规定落实,否则,不得开发。各级民政部门和新建小区所在地的街道(镇)要共同参与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社区办公用房及公益性服务设施预留面积建设规划方案的设计审查工作,凡无此设计规划的,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放线开工。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无偿交付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产权归社区所有。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监督,量化考核,抓好落实,确保在3年内完成社区无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对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有关部门应予减半优惠。

在社区内开展的社区警务、文化体育、计生卫生、科普宣传、综合治理、劳动保障、社会就业等方面工作所需设施建设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五、切实加强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全面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社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宣传和投入力度,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关注社区、了解社区、支持社区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浓郁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社区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争取每年为社区建设办几件实事。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可采取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每年包抓社区的形式,定期轮换交流,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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