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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4)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8

施行日期:2004-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加强督促检查,是确保各项决策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把督查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划分

(一)政府重点工作的督查。办公厅专业处室应在年初根据主管市长的要求和政府各专业工作会议精神,列出本系统全年重点工作,报主管秘书长、市长审定后,分送督查室和办公厅综合一处。督查室应商综合一处,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全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经秘书长、市长审定后印发市政府文件。全市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由督查室负责实施跟踪督查。督查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重大影响的,应向社会公布。

(二)市政府文件、全市性会议的督查。市政府文件、全市性会议,一般按照“谁主办、谁督查”的原则实施督促检查。综合性较强的市政府文件或全市性会议,由督查室商综合一处提出需督办事项的责任分解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督办。其它文件或会议,由专业处室负责督办,确需由督查室督办的,经主管领导批示后,可交由督查室督办。市政府文件、全市性会议的落实情况,由交办单位负责实施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督查。督查室应派员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了解会议情况,并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提出督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实施督查。政府常务会议的落实情况,由督查室负责向下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市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由督查室向市长报告。

(四)市长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的督查。市长专题会议一般由专业处室负责督办;秘书长主持的协调会议,由督查室负责督办;副秘书长主持的协调会议,一般由专业处室负责督办。确需督查室督办的,经主管领导批示后,可交由督查室督办。市长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由交办单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市长、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事项,由机要室交督查室督办。副市长、副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事项,一般由机要室交专业处室督办,对明确批示由督查室督办的,机要室应转交督查室督办。交办单位除及时报告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外,还应按月将未办结的事项向交办领导进行报告。

二、督查程序

(一)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符合及时、准确和一事一立、便于操作的原则。交办单位提出督办意见应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可提出拟办建议。督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立项。

(二)登记。对确定的督查事项,交办单位应登记、分类、编号、载明事项来源、内容摘要、主办和协办单位、交办日期、反馈时限等。

(三)交办。向承办单位下发交办通知。

(四)督办。根据交办通知的要求,适时通过电话、发函、派人询问、督导协调等方式进行督促。经领导批准,可直接参与重要事项的查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按要求以书面形成向交办单位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反馈报告应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未按要求反馈的,须说明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六)审核上报。交办单位接到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填写落实情况呈报卡,连同反馈报告一并报有关市政府领导;必要时,交办单位可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需向上级报送的查结报告,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上报。

(七)立卷存档。对已办结的督办事项,交办单位应按类分别整理成册,定期移交机要室。

三、基本要求

(一)实行督办责任制。办公厅各处(室)是落实督查工作的责任单位,是督查事项交办的主体,处长(室主任)是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办工作负全责。为切实把督查工作落到实处,各处(室)都要明确一名主办人员,具体落实督促检查工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以尽快在办公厅形成全员抓督查的浓厚氛围。

(二)搞好督查协调。督促检查重在推动,重在协调,要注意协调、调度和处理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多深入基层和现场,争取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督查工作的过程中,使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要彻底摆脱“收发室”式的工作模式,认真做到三不报,即:没有真情实据的督办件不上报,未经协调的督办件不上报,没有工作建议的督办件不上报。对协调解决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严把质量关。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要逐条逐项对照审核,看是否全部回答了应答的问题,是否完整准确地落实了交办内容。对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承办单位,交办单位要在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此外,还要选择那些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直督直查,以提高督办的效率。要定期从已办结的督办事项中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和暗访复核,对复核结果与承办单位反馈报告不一致的,在报经领导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组织调查处理。

(四)提高督办的时效性。要严格时限要求,急件要控制在3日内,速办件控制在7日内,一般件要控制在10-15日内,时限最长的也要控制在30日之内。对不按时限要求反馈,拖延迟缓的,要一律退回重办,情节严重的在市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上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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