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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信人[2004]2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10

施行日期:2004-09-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勤

  第三章 请假

  第四章 考勤、假期工资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厅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纪律,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省人事厅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5]79号和浙人薪[2001]14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在编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省管干部的考勤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文明办公,上班时间不大声喧哗,不随意聊天。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上班、下班要在考勤机上进行“每日签到”,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签到。签到时间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不到下班时间算作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时间以15分钟(0.25小时)为计时单位,即迟到、早退时间在15分钟之内按15分钟计算。

第五条 工作日内临时外出办公事,按管理权限报告。

1、需要早上先去办事再回单位的,应于前一天在《考勤软件》上办理临时公出登记。

2、因公出差的,应事前在《考勤软件》上办理出差登记,并自动流转抄报分管领导。

3、请假人员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计算机在考勤表上自动登记请假情况。因病等突发事件不能事先请假的,按管理权限电话告知获得准假后,由处室内勤同志在《考勤软件》上代理登记,写明原因,事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1、考勤机连接考勤软件,生成每月考勤报表,由人教处负责在厅办公网上予以公布。

2、人教处与机关党委对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委托或代理他人签到等违规定行为,将在厅办公网上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请假

第七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各类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原则要求在事先完成,逾期须经上一级领导签准。各类假期的期限、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1、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由本人事先通过考勤软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通过网上流转至人教处审核确认,再按请假报批权限,流转至相应负责人审批,最后流转到人教处登记,并反馈给请假人员。请假报批权限如下:

(1)处级以下(含正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请假由处长(主任)审批,并抄报分管领导。

(2)副处长(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处长(主任)审批,同时抄报分管领导;4天以上,由处长(主任)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处长(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厅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分管厅领导提出意见,厅长审批。

2、在岗期间,临时外出办私事不超过一天(含一天)的,按规定登记,事先通过考勤软件填写《临时因私请假登记表》,并按请假报批权限在厅办公网上流转。如分管领导不在,写明情况并直接转至人教处。请假时间实行累计计算,累计至4小时按半天计算。每月统计一次,本人可选择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 请假制度的若干注意事项

1、由于已实行年休假制度和新的国定假日,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处理的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假期中进行,也可以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

2、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审批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3、请病假的须凭市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休证明请假,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章 考勤、假期工资等待遇

第九条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奖金、福利。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事假期间遇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第十一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连续在2 个月内,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的产假等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丧假车船费自理。

第十三条 机关女职工请哺乳假3个月、6个月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哺乳期间不发岗位目标考核奖。

第十四条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1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岗位目标考核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附件:

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的假期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日的天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超过上述第(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二、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机关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的假期

(1)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6)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三、产假、哺乳假的假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假期具体如下: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哺乳假的假期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四、婚假

1.根据《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丧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人教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给予丧假1?3天。

2.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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