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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建发〔2007〕1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22

施行日期:2007-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及毗邻建筑等资料,并办理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签署保护毗邻建筑协议。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不得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进行经常性检查,协调各总包、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现场整改到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法责令该工程停工整改,按规定给予罚款;建设单位是开发企业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年内不许评先、晋级;因违规导致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除按规定对企业罚款外,对企业法人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是开发企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地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涉及毗邻建筑的,要做出《毗邻建筑保护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足额配备工程项目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安保体系的建立健全,并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巡查和旁站监督,发现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监督施工单位消除隐患。对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冒险作业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不依法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取消年内评先、晋级资格;因不履行职责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外,暂扣、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责令停止执业、暂扣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以下;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职业资格证书1年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企业对下属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及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条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备案的;

2.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有3项及以上或同一项目被处以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整改等处罚的;

3.责令停工的工程项目,拒不整改擅自开工的;

4.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其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顿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使用经培训并取得《建设职业岗位技能资格证书》的劳务人员。擅自使用无证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建筑(劳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项目经理同时承揽两项及以上工程(小区工程除外)。

严禁项目经理允许他人借用本人资格证书承揽工程。因出借资格证书导致施工项目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出借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承担应由项目经理承担的责任及后果,并依法注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考核证。终身不予注册。

凡承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依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哈建发(2003)22号),在项目经理岗位证和安全考核证书上加盖违法印章并上网公示;因疏于管理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暂扣项目经理和安全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证,责令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加大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和处罚效率。对于事故相关单位,是开发企业的,暂扣其资质证书、重新复查其资质条件;是监理企业的,暂扣其资质证书及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重新审查;是施工企业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事故工程项目经理和安全项目经理及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重新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人员安全上岗资格。凡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从重处罚。其他处罚待事故结论批复后,依据事故处理意见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出租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和配件,发现不按规定执行从而引发重大隐患或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违规企业法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起重设备安拆书面告知程序,未收到受理回执不允许进行安拆作业,违者将暂扣安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允许承揽新的工程,凡因违反程序私自安装而导致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工程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吊销安全考核合格证,终身不予办理考核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检验检测规定,认真为建设工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检测申请,应当按规定时限及时受理并检测,不得无故拒检或拖延。检测机构未按照检测规程要求实地检测即出具虚假报告,导致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企业法人依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责范围,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协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级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失职、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其他行为,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违者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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