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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入包外埠监理企业、中介技术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包建工(2007)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23

施行日期:2007-09-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局,中直、区直驻包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外埠进包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近年来,随着包头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一些外埠建筑业中介技术咨询企业如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纷纷进入我市参与工程建设,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为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与此同时,个别外埠企业入包承揽任务时,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参与建设活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文件精神,要求外埠中介技术咨询机构入包承揽业务时必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外埠企业(包括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入包承揽建设任务,在工程招投标前须到包头市建委工程建设科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不得进行招投标活动。

二、外埠企业需持下列资料进行项目登记备案:

1.《入包外埠监理企业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入包外埠招标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在包头建设网www.btjs.com.cn下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复核后即退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驻包技术、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

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查验上述资料时,发现作假或资料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不得在我市承接业务。

四、进包承揽监理业务的监理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保证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完善管理体系。并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规模、性质配备合理的专业监理人员。总监必须是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最多只能同时担任3个项目的总监(必须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对总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实行押证管理,待工程竣工后方可退证。经审查备案的监理人员必须到岗,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由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监督。如人员有变化,须及时到建委重新备案登记。

五、发现外埠入包企业有扰乱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如监理企业恶意压价,违法挂靠、转包,招标代理企业与招标投标单位合谋围标、串标、出卖标底等行为的,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清除出包头市建筑市场。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必须经建委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

七、进包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无收费依据的,不得收取投标人的任何费用。如发现有乱收取图纸费、报名费等问题,建委将会同物价部门严肃查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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