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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解除运城市河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7)5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5

施行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运城市环保局: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津市“流域限批”后环境整治情况的验收申请》(运政请字[2007]25号),我局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于2007年9月3日至9月4日对河津市“流域限批”和“区域限批”整改工作进行了验收。经验收认为,实施“流域限批”和“区域限批”后,河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有关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一是对黄河、汾河河津段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排查,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整改,达标排放;二是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19个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分类处置;三是启动了河津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四是强化了环境监管,全面开展了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五是完成了《河津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工作;六是制定了《河津市汾河流域水环境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鉴于河津市已基本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我局决定解除对河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限批。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也已同意解除对河津市的“流域限批”,并将于近期宣布。在解除限批后,你局应继续强化环境监管工作:

一、继续督促河津市政府深化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于超标排污企业要坚决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二、督促河津市政府严格按照《河津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要求,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逐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五、加大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力度,防止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黄河水环境安全。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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