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置点管理现场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灾后重建恢复步伐,促进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的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改善和维护安置点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关于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的通知》(成组办「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成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成指「2008」8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现对符合条件的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对符合条件的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融社区管理和物业服务于一体,由安置点管委会统一组织、居民自助服务、行业协会培训,充分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共同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适用范围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的居民安置点板房在1500间以上的安置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物业服务的主要范围
安置点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公共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维护。
四、物业服务人员的来源
安置点物业服务工作应在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物业服务人员应主要从安置点内的居民中产生。
五、物业服务事项、质量与管理规约
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的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具体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成都市活动板房安置点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指引》(附件2)执行。
同时,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居民应遵守《成都市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管理规约》(附件3)的约定,共同维护安置点设施设备及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共创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安置点标识标牌、信息公告栏、交通减速墩、无线对讲机等物业服务基础条件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对口援管单位解决。
六、工作指导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对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着力提高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及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发挥行业优势,发动会员单位积极做好对口援管安置点物业服务指导工作;各援管单位应将安置点作为本单位的物业服务顾问项目,帮助安置点建立长效物业服务机制。安置点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政策指导,做好与市物协、安置点管委会、民政部门等的联络工作。安置点所在地民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安置点物业管理科学、和谐进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安置点名单(略)
附件2:成都市活动板房安置点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指引
1.物业服务事项
1.1 安置点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
1.2 安置点区域内的公共绿化维护;
1.3 安置点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1.4 安置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的维护;
1.5 安置点区域内对执行管理规约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义务;
1.6 物业服务中的财务账务管理;
1.7 物业服务中的档案管理;
1.8 安置点区域内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2.物业服务质量
2.1 安置点管委会应制定“居民使用手册”并发放到安置点每一位居民家中。该手册内容应主要包括“管理规约”以及安置点区域居住生活服务指南等;
2.2 物业服务人员应主要从安置点内的居民中选聘组成,并经专业技能培训;
2.3 物业服务人员可统一着装、佩戴标识,但应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服务主动、热情;
2.4 应在安置点显著位置或主要出入口或者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报修电话、投诉电话;
2.5 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工作规程,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
2.6 应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规范、齐全、整洁、查阅方便;
2.7 应在安置点设置物业服务窗口,24小时受理安置点居民的服务咨询、求助、投诉;
2.8 物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配置可参照《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物协[2007]22号)的通知执行。
2.9 秩序维护
2.9.1 安置区基本实现封闭式管理,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对来访人员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
2.9.2 安置区主出入口设置区域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置路标或指引标识;道路标识规范清晰;
2.9.3 安置区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秩序维护队伍,秩序维护人员训练有素、文明执勤、语言规范、主动热情并熟悉安置区基本情况;
2.9.4 安置区实施24小时秩序维护值班制度,周边及主要部位每2小时巡逻一次且有记录可查;
2.9.5 安置区内明显处设有火警、治安报警电话且标志、标识明晰;
2.9.6 安置区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的标识和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2.9.7 安置区内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管理规范;
2.9.8 安置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9.9 物业服务企业制订有科学、规范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演练;
2.9.10 安置区域内制订有科学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居民消防安全责任制。
2.10 环境卫生维护
2.10.1 环卫设施按规划建设配置完善,每10户设置垃圾桶一个,安置点内配置垃圾中转站;
2.10.2 清洁卫生实行专人专责制,并配置专责保洁质量监督人员;
2.10.3 垃圾桶应加盖,每日垃圾收集不少于2次,垃圾中转站应每日清洗一次;
2.10.4 每周不少于1次对环境进行消毒灭杀,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灭鼠、蚊子、苍蝇等工作;
2.10.5 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出摊占道现象;
2.10.6 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洁不少于2次,房内无积水、杂物、粪便;
2.10.7 房屋外墙无污染,无乱贴、乱画,每2个月对房屋外墙清洗一次;
2.10.8 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2.10.9 安置区内环境实施循环卫生维护,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杂物;
2.10.10 安置点实施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传染性疫病2小时内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
2.10.11 安置点内按规划设置医疗服务中心;
2.10.12 室外明沟无沉积物,每天清理一次。雨污水井及化粪池每年清掏不低于一次,化粪池应定期投放消毒药剂。
2.11 绿化维护
2.11.1 安置点内按规划设计,绿化布局合理;
2.11.2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旺枝定期修剪,无病虫害;
2.11.3 绿化地内无石块、杂草、杂物,定期清理,无随意改变绿地使用、践踏、占用情况;
2.11.4 根据季节、天气对花草树木及时浇灌,无枯死现象;
2.11.5 盆栽植物摆放整齐、有序。
2.12 房屋及共用设施维护管理
2.12.1 按规划设计安置点区域设置居民生活必备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网络等设施设备;
2.12.2 按规划设计安置点区域设置居民生活必备的小型购物、娱乐、体育活动、公共卫生间、洗浴间、阅览室、警务室、垃圾中转房、分户厨房间、医务室、物业服务用房、衣物集中晾晒点等设施;
2.12.3 按规划设计安置点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
2.12.4 安置点主通道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2.12.5 安置点区域内应设置环境维护、绿化集中供水点,供水点间距按50米一个设置且具备排水功能;
2.12.6 安置点区域内周边及主干道应设置室外照明灯具,照明灯具按50米一具设置;
2.12.7 应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房屋外观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在24小时内修复;
2.12.8 安置点区域内房屋幢号、房号及公共服务用房标识清晰、明显;
2.12.9 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统一设置,规范、整洁、美观;
2.12.10 公共卫生间、洗浴间房屋及设施完好,供水设施无泡冒滴漏现象;
2.12.11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90%;
2.12.12 区域内道路平整无明显坑洼,排水沟应通畅,无毁损情况。
3.物业服务相关活动
3.1 应充分利用社区设立的公共信息栏、宣传栏、广播、文化娱乐场所开展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3.2 应充分利用上述宣传载体宣传国家、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宣传防震抗震、科学防疫、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知识。宣传栏应定期更新;
3.3 可邀请心理辅导专家到社区对部分受灾居民进行心理安抚;
3.4 应结合国家重大节假日开展社区活动,营造健康文明、欢乐和谐的社区环境。
附件3:成都市地震灾区活动板房安置点管理规约
为规范安置点临时过渡房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安置点内公共部分和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居民小区,让受灾民众愉快生活,振奋精神,重建美好家园,制订本规约。
一、各居民在房屋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临时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按照有利于房屋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安置点内的居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安置点管理规约的约定正确使用房屋:
(一)按照安置点管理部门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鉴于本安置点的特性,严禁在居住期间未经管委员会批准,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原因破坏公共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居民合法权益,造成公共部分及相邻居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四)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安置点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三、居民在使用房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安置点活动板房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进行违章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绿地、自行车房(棚)以及公共的停车场等部位。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五)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六)践踏、占用绿化地;
(七)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九)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四、居民在使用房屋中,应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
在安置点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居民在使用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禁止行为的,其他居民可以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安置点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安置点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居民不得阻挠。
七、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居民遵守、执行;
八、居民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安置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规约对安置点内的各居民均具有约束力。
十、本规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 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