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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5)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7

施行日期:2005-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联络全市政务公开电话的具体工作,对外称市政务公开电话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务中心等单位的值班电话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电话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并对来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好本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电话由接收单位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汇总,凡涉及重要内容的电话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视情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群众来电的受理、交(转)办、协调督办、反馈答复及其资料的统计和归档;

(二)负责组成单位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负责调研、起草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视情进行调查了解,在市政府行政职权范围内有交办、转办的职能,并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对承办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结或办理结果不圆满的,有权催办或责令重办;

(三)可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相关工作,必要时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可直接向承办单位明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及要求;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和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市政务公开电话室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处理问题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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