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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5]1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01

施行日期:2005-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办字[2005]57号)规定,对《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督查在政府工作落实中的促进作用,本着强化考核,激励先进,改进工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以及在上述单位和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办理情况。

(二)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省、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六)督查业务交流、培训情况。

三、评分标准

凡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单位,列入年度考核对象,基本分为100分,对考核内容中的六项工作全部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市政府部门未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任何一项工作的,不列为年度考核对象。

(一)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加分:

1、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反馈的办理报告,市政府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5分;领导批示将报告以其他形式转发的每件再加2分。属省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并得到其肯定的,每件加5分,得到省政府领导肯定的,每件再加10分。

2、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的办理报告,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每件加2分。

3、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配合较好的,每项(次)视工作量大小加2?4分。

4、全年累计完成交办任务8项以上的,每增加1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县区政府督查室人员齐备、领导重视、督查工作网络健全的,加2?4分;市政府部门有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领导重视、督查工作开展较好的,加2?4分。

6、在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刊发稿件的,每篇加2分;市级督查刊物采用后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加再加2分;经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再加10分。

7、召开本地区或本系统督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和进行业务交流、培训的,加4分。

(二)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减分:

1、未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减10分。

2、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查重报或补充报告的,每退回1件(次),减5分。

3、反馈报告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减10分。

4、对交办事项完成不力、延误工作的,每项(次)减10分。

四、考核办法

(一)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分别进行考核。

(二)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办法。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并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三)出现减分项目第3项或第4项情况的,取消年度评选优秀档次资格,有关人员不能评为督查工作先进个人。

五、督查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和办法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督查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督查工作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能力和调查能力。

3、督查工作业绩突出,经手办理的事项被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肯定。

4、从事督查工作一年以上。

5、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从“优秀”单位中推荐产生,每个“优秀”单位可推荐一至二人。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

6、获得个人先进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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