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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基础研究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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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10-10

施行日期:1996-10-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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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

  第四章 评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奖励机构和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本行业实际设立中医药基础研究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会5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为部级奖励,奖励周期为1年,奖励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共分3个等级。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奖励的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方案、新发现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

第六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其研究主要内容的载体发表时间必须是于前一年12月31日前达到半年以上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不含重大项目)和没有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九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部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等所设奖励二等奖励以上,或者省级三等奖以上的获奖成果。未设奖励的省或直属单位可以采用同专业专家推荐方式申报。

第十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国务院其他部、委、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奖励。已获得国家级和其他部级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已获奖的要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包括具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申报;若某子项虽水平很高,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能单独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申报、获奖情况,评议时不包括已获的子项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二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第十三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需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新成果可以于每年3月20日前向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预审工作的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卫生部直属部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等“申报部门”提出申请,由申报部门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后,合格的由申报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于3月28日至31日上报。

第十六条 与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可以经由“申报部门”申报或者征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同意后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预审应该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及以往获科技奖励情况;

(二)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技术内容真实性;

(四)写出书面意见并说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五)统一录制申报本奖励项目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对项目的初审由专家组完成,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完成。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项目应在学术上达到同类研究的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推动本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中医药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应在学术上达到同类研究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本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中医药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生产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项目应在学术上达到同类研究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本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中医药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生产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时,经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送终审‘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审后,经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后:

一等奖:必须是获得实到委员人数超过半数同意授予“一等奖”的项目;

二等奖:必须是获得实到委员人数超过半数同意授予“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三等奖:必须是获得实到委员人数超过半数同意授予“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缓评项目的确定应该定位在等待相应批文、仅需5个月以下时间即可完成补充研究工作、补充部分材料后更加有利于评审的原则上。

第二十三条 缓评项目的确定由终审时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决定,必须是获得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缓评”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缓评项目原则上缓评1年,应当于下一年度重新整理材料后按申报要求申报。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迟1年的项目,应当由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以延迟1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视为无效,不予受理。超过2个月提出的,视情况:

(一)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争议不受理;

(二)对技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可受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涉及项目技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七条 申报部门对争议的处理应当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4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获将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如果发现系诬告,应该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

(二)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在申报内附详细书面说明,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在该项目执行或推广、应用、投产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9人(重大项目可以视情况增加),主要完成单位9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7人,主要完成单位7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5人,主要完成单位5个。

限额数之外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由主要完成单位按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和落实相应待遇。

第七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获奖项目的奖金全额发放。

一等奖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荣誉证书,颁发奖金1万元;

二等奖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荣誉证书,颁发奖金5000元;

三等奖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荣誉证书,颁发奖金3000元;

第三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当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的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截留。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八章 奖励机构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工作的权力机构,负责本奖励工作,凡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其组织形式、内容及运作程序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为聘任制,委员对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对委员有考核,任免权;委员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申报奖励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等“申报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和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接触申报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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