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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0-14

施行日期:1996-10-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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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部制定了《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精神病医院的评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精神病医院评审是要在实施区域医疗规划的基础上,完善精神病医院的内涵建设,充分发挥精神病医院的整体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更不得弄虚作假。

二、精神病医院是数量最多的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评审工作是整个医院评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凡是申请评审的精神病医院都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所有配套文件,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上狠下功夫。

三、适合用此标准评审的医院,必须是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为主,并且精神科病床占医院病床总数80%以上的医院。附设在各级综合医院、门诊部和乡镇卫生院内的精神科,均随原医疗机构评审。

四、同时设有分院的精神病医院,其分院应视为该院整体的一部分,参加评审,不能分开评审。

五、请及时将该标准的执行情况告我部医政司,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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