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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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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0-15

施行日期:1996-10-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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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收费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事业作为单纯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靠财政拨款维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只靠财政拨款难以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逐步成为医疗机构补偿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各地对医疗服务收费进行的适当调整,对改善医疗机构条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医疗服务收费偏低。在通货膨胀冲击下,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没有及时调整。二是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诱发了一些医疗机构不顾客观需要,多方筹资(包括个人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为患者做过多甚至是不必要的检查。三是药品销售膨胀。一些医疗机构过多地依赖药品销售加成来增加收入,造成药品销售大幅度上涨。开大处方,用高价药,成为医疗机构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加重了社会各方面的负担。四是乱收费行为突出。有的医疗机构巧立名目收费,有的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抑制药品销售的过快增长,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从方向上看,医疗服务收费要在医疗机构合理布局、明确政府和社会补偿范围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在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暂按扣除财政补助、扣减药品(含制剂)销售纯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对医疗机构的现行亏损问题,应通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事业结构,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来弥补,以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当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必须在严格控制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控目标,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审时度势,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逐年解决。二是有升有降。重点是适当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收费标准,解决技术劳务收费偏低的问题,适当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抑制大型医用设备的盲目购置。三是分等定价。对不同医疗机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适当拉开差价,促进患者的合理分流,使一般疾病的治疗尽量解决在基层医院,减轻大型、高等级医院门诊和住院的压力。四是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在同一地区,要统一医疗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要切实防止借开设新的医疗服务内容重复收费。五是引导特需服务。要根据医疗资源和医疗需求情况,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特需服务,要明确特需服务的范围并加强管理,严禁把特需服务变成强制服务。六是把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与整顿乱收费相结合,要对医疗机构的各种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过低的收费标准提出调价方案,适时调整,同时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重复收费要坚决取消,分解收费要予以合并,非法收费的要坚决取缔。

三、控制药品销售增长。要采取切实措施,杜绝开大处方和各种不合理用药,坚决制止医生按处方提成药品销售收入的行为。要逐步调整用药结构,提高国产、有效、低价药品的消费比重,降低进口、高价药品的消费比重,以控制药品费用的过快上涨,减轻社会各方面的负责。要结合医疗服务收费的调整,逐步使药品销售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分别管理,分开核算。

四、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自觉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医疗机构要将主要医疗服务名称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调整备案制度。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国发明电[1996]6号)的有关规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要在实施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计委备案。

国家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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