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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7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8-10

施行日期:1999-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负责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教育部: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部:负责把血吸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规划。

公安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秩序管理,做好疫区流动人口的户籍登记工作,控制疫区人员盲目外流。

民政部:负责生活贫困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

财政部:负责安排应由中央财政解决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

农业部: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制订农业部门实施细则;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负责疫区动物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

水利部:负责将结合水利工程开展灭螺纳入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规划统一建设。

国家林业局:负责“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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