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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果政[200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15

施行日期:2001-03-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我州地处青藏高原腹地,分布着丰富的虫草、秦艽、大黄、贝母、雪莲等有较高药用价值的野生植物。由于我州对各种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收购和销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放任自流,每年涌入我州采挖药材的人员有数万之多,挖药不复填、践踏草地、砍烧灌木等现象十分严重,致使州内草地植被严重破坏。为了加强对我州中藏药材资源的保护,做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我州中藏药材的开发利用,是发展特色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也在不同程度上给我州草地生态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合理有效地开发中藏药资源,加强资源保护,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对保障我州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深入群众,广泛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中央、省、州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中藏药材产区广大牧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明确各自对承包草场应肩负的管理责任,使其自觉成为草原生态的保护者。也要加强对来我州从事中藏药材采挖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晓以利弊,严明规定,从源头防范破坏生态行为,有效遏制滥采乱挖野生植物的现象。

二、做好资源调查,制定科学规划

为加强对中藏药材资源的有效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利用。要求各县政府会同州农牧部门再组织力量对各自区域内的中藏药材资源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摸清资源分布及贮量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中藏药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同时要求各县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挖区、封育区和开发区,并依据开发区野生药材的贮量,在规划中明确列出中藏药材资源分布的区域面积、适宜采挖量和年度采挖计划,根据制定的年度采挖计划,限定采挖人数、时间以及管理办法等措施。各县中藏药材资源调查报告和2001年采挖中药材,特别是虫草采挖计划于4月初上报州农牧局。

三、严格执行禁挖、限时和采集证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序的开发中藏药材资源,今后我州中藏药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坚决禁止采挖秦艽;

2、大黄可在每年秋季进行有计划的适量采集、并复土填坑,其它季节禁止采挖;

3、贝母生产只允许草场承包者在其承包的草场上采挖,严禁外来人员采挖;

4、雪莲的采集在办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合理采挖;

5、虫草的采集要根据各地编制批准的规划和年度采挖计划进行。坚决禁止虫草产区以山、沟、滩等形式,承包、出售、租赁给他人,进行掠夺性经营。

6、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各地畜(农) 牧部门对采集证的管理暂按省畜牧厅《临时使用草原审批规程》文件执行,尽快规范有关采集事项的审批程序,落实办理采集证手续。采集证的设计和制作,由省畜牧厅统一进行,各县乡不得自行设计和制作。对擅自制作发放采集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县接此通知后,立即清理和销毁过去留存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采集证,于2001年4月初到州农牧局统一办理采集证。

7、严格执行一证一业管理办法。 对外来采集中藏药材的人员,按照申请分别办理许可证,限定采集种类和范围,实行一业一证,严禁超类别、超范围采挖。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草原生态

各级领导及畜牧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规定,严格照章办事,尤其是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深入第一线开展工作,依靠基层广大干部群众,采取教育、引导、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动员群众参与监督管理,落实管护措施,并公司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对因采挖药材造成灌木林、草原设施破坏的行为,要严管重罚,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擅自扩大采挖范围,不执行采集许可证制度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以维护正常的草原经营活动,确保我州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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