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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1]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19

施行日期:2001-03-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纠风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大力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确保取得新的成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有关配套文件要求,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切实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的目标,强化治理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一是根据国家新调整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时制定并公布我省列入政府定价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进一步降低药品(含医院制剂)的零售价格。二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医疗服务乱收费。三是实行药品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药品和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医药费用公开和方便患者查询等制度。

(二)继续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实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做好认证工作;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药剂室重新换发许可证,经过现场审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准换发证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换证,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分类监管,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对药品生产结构推行调整力度,制止重复建设。积极推行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制,认真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二是加大药品市场监管的力度,完善药品质量公告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照和证照不全及其他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继续加强对已取缔的沈阳南六地区变相药品市场的监控,防止反弹。重申治理整顿期间在沈阳市南六及周边地区暂停审批新的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严格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落实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一是平稳实施医院分类管理工作,医院的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本帐户,按规定及时返还。省和市都要在一季度制定实施办法,落实医院药品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二是在全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规范购药行为。以医疗机构为招标采购的主体,进一步完善医院联合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明确相关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健全管理规章;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减轻投标企业负担。医院应依据实际中标价格按有关规定降低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稳步开展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三是继续清理整顿个体诊所,坚决取缔无证或挂靠医疗机构以租赁等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四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允许参加医保的患者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购药,门诊患者持医生处方选择定点药房购药;推进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力争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四)严厉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临床促销等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以来没有被检查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医院,有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继续清理整顿违法药品和医疗广告。重点整治未经审查或超出审查范围发布的药品医疗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广告。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分工责任制。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和督促检查,切实帮助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治理工作,加强具体指导。在工作摆布上,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确保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继续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纪委纠风室)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措施,抓紧做出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省物价局负责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医药行业产品结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及制止重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省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标准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前期调研工作,负责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工作;省卫生厅负责落实药品收支管理规定、集中招标采购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医药购销中回扣案件和清理违法药品医疗广告工作;沈阳市政府负责巩固已取缔沈阳南六地区变相药品市场成果工作;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协调、综合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继续保持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1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落实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联席会议要定期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二季度检查的重点是:

(1)医院落实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

(2)执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情况。

(3)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情况。三季度检查重点是:

(1)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证照和取缔无证照、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

(2)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情况。四季度对各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规定不力,管理混乱,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组织力量重点帮促,限期整改。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医药购销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治理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各级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继续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纳入民主评议行风之中,作为评价责任部门纠风成果的重要内容。

(三)抓好典型,推进治理工作有效进行。各市和相关部门要注意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以改革入手,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特别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制的经验。大力宣传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治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用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加大对顶风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重惩处,并有选择地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加强信息沟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市和省专项治理责任部门要定期分析形势,对可能影响治理工作落实的重大问题,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专项治理的有效做法和主要成果等,要及时报送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实行每季度1次例会制度,听取和研究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将今年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于20 01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政府纠风办
  省经贸委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辽宁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赵新良 副省长

成 员 丁玉学 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金国生 省监察厅副厅长

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

田永祥 省卫生厅纪检组长

屈光生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 放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希伟 省物价局副局长

姚永瑛 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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