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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产品加工销售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23

施行日期:200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保护和促进我市海产品加工销售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北海海产品的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就海产品加工销售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海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及个体加工销售人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卫生、工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海产品加工场所的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卫生和环保功能的要求,应当有与海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晒制、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污构存放和防虫、防蝇、防鼠、防腐等卫生设备设施,其生产工艺和流程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海产品加工,防止环境污染。

三、严禁在海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害药物及工业防腐剂;严禁市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海产品。

四、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推荐卫生烘烤干燥和沙网防蝇晒制结合的新技术,以提高海产品干货的卫生质量。

五、严禁加工和印销售鲜活河豚鱼及其制品;对继续非法制售河豚鱼干或鱼柳的企业及个体加工销售人员,由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规从严查处。

六、自通告之日起15天内,各海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个人)要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各项卫生设备设施,补办有关卫生、工商、环保、税务等证照或审批手续。

七、卫生、工商、环保、公安、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海产品加工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加工、销售市场,严厉打击加工销售有毒海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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