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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告第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4-28

施行日期:2003-04-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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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切断传染源,防止非典型节炎通过各类交通工具在我区传播,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国道、省道进入我区的交通车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卫生防疫、公安、交通部门在省区交界处设置查验、消毒站点和观察室,对所有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对车辆认真消毒;凡有可疑情况,均应进行留验。

二、各盟市要在主要道(路)口设立监测站,对过往旅客和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消毒处理。

三、飞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要避免人群聚集,在保证安全和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乘客,尽量在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方或露天环境下候车。对在我区境内运行、停靠的所有火车客车、汽车客车以及民航飞机的乘客,都要在车(机)内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

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岗司乘、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未经检查或有非典型肺炎接触史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要由卫生防疫部门定点定时进行消毒处理,贴附已消毒标识后方可投入运营。在正常运营中要随时做好消毒、通风工作。

五、为切实保证检查人员的安全,由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给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提供必要的检查设施。

六、凡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各检疫站的管理和检查,违反本通告不接受检查或严重影响检疫人员开展工作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由各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到人员、装备、经费三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交通运输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盟市、各运输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2003年5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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