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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企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告第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4-28

施行日期:2003-04-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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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为确保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工商业特别是区内知名品牌的安全生产,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工业生产企业要增强防控疫病的危机感和紧迫感,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立即制定防疫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全流程跟踪巡查制度,保持高度警惕。

二、所有企业建立全员健康巡查制度,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检查,做到对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患有感冒等病症的人员,严禁上岗。所有职工一律不准串岗、离岗,外出返厂人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健康检查后方可上岗。凡发现疫病的企业,立即隔离人员,封闭厂区,必要时停产消毒。

三、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尚未解除之前,禁止接待任何参观、考察和访问。各企业对生产区每班次须进行彻底消毒、清理,不得留有死角。凡进入厂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进行登记和消毒,进出厂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要设立分隔通道,严防在交通运输环节上的污染。

四、从事食品、饮料、药品生产的企业要对参与生产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全封闭管理,厂内设置的生活区要与外界隔离。疫区返回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或观察两周后方可进厂工作。

五、严把原料关,特别要关注原料基地疫病发展情况,发现原料生产者出现疫病,立即停止在该区域的原料收购。要严把质量关,加强产品检验,所有出厂产品特别是日常生活用品、药品、食品等要严格执行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防止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严把流通关,强化批发、零售环节的管理。

六、近期,所有商业、服务业不准搞店庆、酬宾等各种促销活动,商场、超市等企业已经确定的购物大酬宾、低价大放送等活动一律取消,饭店、餐饮等企业不得搞婚丧嫁娶聚餐活动,殡仪馆不得搞集体送葬和遗体告别仪式。

所有工作人员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应立即停业消毒。不得从事以招徕顾客为目的的乐队或艺人表演活动,以减少人群聚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在自治区经贸委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办公室,负责上述条款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0471)6962635。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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