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淮政[2005]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04

施行日期:2005-04-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测、报告、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八章 附则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二)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五)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各专项应急机构”),作为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二)贯彻落实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三)负责指导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四)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工作;

(二)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第三章 预测、报告、预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县(区)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二)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三)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四)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五)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六)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七)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八)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通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今后根据省政府规定逐步统一应急报警号码。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中细化和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区)应急工作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区)应急机构或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Ⅳ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对于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协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和市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发生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相应的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当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二)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三)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四)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五)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六)及时向市应急委、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

第十九条 县(区)应急工作机构、市专项应急机构接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对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专项应急机构。市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三)责成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三)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四)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五)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六)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二)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四)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五)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六)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七)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八)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计划、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九)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十)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十一)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十二)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十三)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十四)涉外工作组:由外办、公安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十五)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工作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一般公共突发事件发展为较重公共突发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需要其他市(县)提供援助时,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支援。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主管部门或有关县(区)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或区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请求省财政补助。国家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并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通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子政务专网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第三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统一调用。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传染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院前急救应逐步实现省、市、县(区)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设立急救站,确保院前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及时有效。

事发地医疗急救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第三十九条 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研发机构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科技设施,建立应急技术研究体系和技术信息系统,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借鉴国内外先进应急处置经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第四十条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保证应急状态下城市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完善城市应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应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扩大其辐射范围。

第四十一条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四十二条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报纸、电视、广播、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组织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第四十三条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县(区)领导及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市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县(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地区的应急演习,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演习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

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