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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泰政发(2005)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04

施行日期:2005-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继承与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坚持中医药并重的方针,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目标任务:争取用5年时间,健全完善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全市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律的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强化中医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医药人才结构,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

1.健全完善中医药发展网络。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基本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统筹中医药资源,健全完善中医服务体系。泰安市中医医院要发挥中医药特色,做大做强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使其成为全省名牌中医医院;县、市、区中医医院要突出专科特色,兼顾综合功能;乡镇卫生院要以全科为主,兼顾特色,使其成为乡村中医药普及和推广中心,并加强对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中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积极引导中医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逐步建成并完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体系。

2.强化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按照"调整、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5年内,泰安市中医医院达到三级甲等中医院标准,县、市、区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增强中医医疗机构的全员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重点中医药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力争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1-2个国家级重点中医专科,3-5个省级重点中医专科,15-20个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在全市形成中医特色明显、技术优势互补、规模效益突出、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群体。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特需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3.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管理基本规范》配备人员、设备,开展中医药服务。积极探索提供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中医药服务措施和途径,大力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增加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全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积极开展争创"中医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活动。在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体系中,设立一定比例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重视并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双向转诊服务。

4.鼓励扶持中医医疗集团的发展。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跨区域发展中医集团,实现中医药资源的低成本扩张。允许集团成员各单位之间实行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建立中医集团化发展的良性机制,培植管理方法先进、资源优势互补、市场竞争力强、社会效益好的名牌中医集团。

(二)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1.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利用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临床疗效确切、价格相对低廉的优势,缓解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支付水平较低的矛盾。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推进中医药诊疗技术服务价格改革,引导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利用中医药技术防治疾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设计中,对运用中医药方法治疗的,可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成药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比例,提高幅度不低于10%;将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和中医适宜技术应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比例,提高幅度不低于20%。对常见慢性病或疑难病应用中医药方法治疗的,其门诊治疗费享受住院补偿比例。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和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时,要纳入中医药的相关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引导农民自觉接受中医药诊疗服务。中医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中医药诊疗规范,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乡村中医药人员应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2.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办事处)建设。力争5年内再建成1 -2个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和18个市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办事处)。已成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乡(镇、办事处)的,要巩固创建成果;其他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要对照建设标准,加大创建力度。

3.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新机制,积极组织筛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地区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有计划地向乡村医生进行推广,在重点抓好50 项适宜技术的基础上,争取每年推出一批适宜的新技术。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情况、当地的普及情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技能提高情况以及农民医药费用降低情况等,纳入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评价标准,完善考核监督体系,确保推广实效。

4.推进中医药科普化进程。积极发挥中医类学会作用,通过各类媒体或社区教育平台,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普教育,向广大人民群众推广中医药知识。原则上每个乡(镇、办事处)的中医药科普知识、健康保健知识的人口普及率要达到60%以上。

(三)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1.大力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以中医基本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多学科协作攻关,加大对疑难重病和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力争在诊疗方法、疗效水平上有新的突破。各级科技、卫生部门确定科技发展计划时,要优先支持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申报和立项,加强对专科专药的开发研究,将疗效可靠的临床验方进行系统整理,积极开发院内制剂。

2.促进中西医融合。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临床入手,针对重大及疑难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和中医人员学习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提高。对长期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允许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 加快中药现代化、产业化进程。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41号),加快中药现代化基地建设。中医、中药要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协作攻关,加快中药关键技术和中药新药研究开发,抓好特色中药开发和剂型改革,加强中药生产现代工程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提高我市中药在医药市场的竞争力。重视中药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动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产业化。

(四)加快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充实人力资源,改善中医药人才结构。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多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重点加强对中青年优秀中医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完善管理、分配、奖励制度,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面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培养实用型全科中医人才。通过在职学历教育、上级医院进修深造等方式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批中医专科技术骨干,为村级卫生所(室)培养一批中医药技术人员。

2.抓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速中医药队伍知识更新。开展全市优秀临床人才培养工作,启动泰安市名中医培养计划,利用5年时间,在全市遴选50名市级优秀中医药人才和100名农村基层优秀中医药人才进行重点培养,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医德高尚、理论深厚、医术精湛,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家级和省级知名专家和优秀人才。对评选出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在晋级晋升中要给予优先照顾,成绩突出的允许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做好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争取利用2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把乡村医生轮训一遍,使之成为一支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农村基层医疗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由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人事、物价、科技、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逐级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二)完善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完善中医药发展补偿机制。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每年安排部分中医专项资金,用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科技攻关和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赞助,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对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中医药机构摊派。

2、在确定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院内中药制剂可按规定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和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范围。

3.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制中药制剂,支持将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开发成中药新药。在紧急情况下或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三)建立中医评价体系和中医药发展督导机制。

1.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中医药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2、根据中医药发展的任务目标,建立中医药工作考核体系,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与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的中医药网络建设、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人才结构建设、中医药现代化建设、中医药科普工作等,每年开展一次督查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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