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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德府函[2005]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2

施行日期:2005-08-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我市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的需要,现将《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九条禁止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五年八月二日

德阳市依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九条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到发病地区购买易感动物;

二、严禁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严禁经营(含贩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严禁屠宰患病动物;

五、严禁私屠滥宰生猪;

六、严禁加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七、严禁发生动物疫情不按规定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八、严禁检疫人员对应检动物不检疫、漏检疫或不按要求检疫;

九、严禁食用、出售、抛弃(不按要求作无害化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德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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