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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交通要道对检疫合格的猪肉和生猪准予放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05]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使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一些地方为了控制疫情传播,在相邻交通要道设卡禁止一切生猪和猪肉通行,影响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和生猪的养殖及农民增收。现就生猪和猪肉在交通要道的查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现有设立的检查生猪和猪肉运输的关卡进行清理,除设立的小区域封锁控制区外,凡未经省政府批准自行设立的关卡一律撤销。

二、对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的生猪和猪肉,凡批准设立的各交通要道关卡经查验手续齐备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放行和留置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既要防止疫情传播,又要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畜牧部门对销售的猪只和猪肉必须进行检疫,加盖检疫合格标记,出口的猪肉由检疫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出据相关手续,承运部门要随车带好各项检疫检验证明,交通、卫生部门凭相关手续放行。凡经抽查发现有不遵守此通知精神的,应予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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