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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200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3

施行日期:200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2月23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实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一)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六)负责保健食品的准入(含标准及其备案)、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七)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促进我市食品安全检测平台的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统一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九)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二、市农林渔业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和评价,负责农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实施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负责定点屠宰场的动物检疫许可,负责定点屠宰场屠宰过程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卫生监管和肉品质量的监管。

(六)负责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农产品。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做好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八)负责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

(九)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定的其他职责。

(十)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初级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市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落实食品免检制度。

(四)统一管理食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发布农业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等地方技术标准文件,对企业产品(不含保健食品)标准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并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六)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四、市工商局

(一)负责流通领域(含前店后厂形式经营的食品企业)食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的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二)依法建立和实施流通领域市场食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四)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法定职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六)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七)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五、市卫生局

(一)负责审核发放定点屠宰场和食品流通、消费领域食品企业(含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之外设立的门市和前店后厂形式经营的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法查处取缔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食品的卫生监督,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对商场、超市、餐饮企业、食堂等流通和消费领域的食品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四)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五)负责食品卫生的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对食品污染物进行监测与评价。

(六)负责组织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七)负责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和伤亡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九)负责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并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十)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六、市贸工局

(一)负责食品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扶持优质食品工业产品的生产,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二)加大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三)负责全市“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工作。

(四)负责禽畜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规划并组织验收工作。

(五)负责食盐、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七、市教育局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二)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三)配合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五)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七)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八、市城管局

(一)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二)依法取缔集贸市场外违法摆卖食品行为。

(三)依法清理、拆除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窝点、作坊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负责餐饮、酒楼、食堂产生的废弃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

(五)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九、市发展改革局

(一)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负责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的行政管理。

(二)负责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切实加大食品安全基本建设的投入,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基本设施建设。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五)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市公安局

(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深圳海关

(一)履行深圳口岸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打击食品走私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负责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标志、封识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经营单位以及场所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深圳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七)研究制定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八)负责组织对国内外有关食品检验检疫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对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三、市法制办

(一)参与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我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五)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四、市环保局

(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二)参与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五、市监察局

(一)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二)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六、各区人民政府

(一)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六)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七)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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