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因缺乏创造性、不够新颖等情形导致无效。具体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授权快、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低。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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