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时机灵活,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时间均可启动,直至专利权终止后。
2.尽管专利权已终止,但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能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仍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在无效程序的启动主体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启动,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自身不得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1.一旦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形式审查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符合受理条件,该请求将被受理,从而启动无效程序。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审查。
3.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1.经过审查,合议组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些决定分为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2.对于这三类决定,若存在不服的情况,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无效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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