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9-04-06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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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发布日期】2001-09-05【生效日期】2001-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2001-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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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律师
杨文律师
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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