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更新时间:2012-11-21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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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主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现实生活中表现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会日益突出的那些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其调整范围有: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典型的经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并不突出;而以欺诈利诱为特征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大量出现,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抽奖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行为等最为突出。这些行为涉及面广,发案数量多,持续时间长,已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规制和予以制裁实属当务之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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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政机关应该在处罚决定书上明确是依据什么法律的那一条规定对你处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很广 涉及很多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
你好!情况描述不够详细、清晰,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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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这得看当初把田地给别人种时是怎么约定的。若只是临时让对方代种,那可以要回。要是签了流转合同且在有效期
戴少华律师
戴少华律师
10分钟前
书本费1500元是否可不交,需视情况而定。若学校收费无依据、超标准或未提供相应书本,可拒绝交。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3分钟前
擅长解答法律问题是应该的,不收费是一种服务态度。但要是提供法律服务后约定收费,这不算诈骗,只要是双方
梁登俊律师
梁登俊律师
17分钟前
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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