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更新时间:2012-04-05 17:56:13
问题描述: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补充:是这么一个情况:我们在外地有自己工厂,合伙人都是一样的,为了发展需要在上海注册贸易公司,我们在做宣传的时候把两家的情况并在一起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介绍,比如写生产型企业、业绩也是总和的数字,请问这样算违反上述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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