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相关法规严惩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5-03-10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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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给企业松绑,为企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奋战在商业战线的一名企业领导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对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深恶痛绝,呼吁修改相关法律法...
李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给企业松绑,为企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奋战在商业战线的一名企业领导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对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深恶痛绝,呼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
经过调研,刘某某发现当前零售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些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一些具有一定渠道优势和市场规模的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和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供应商自主经营、自由经营的权利,侵害了其他零售商正常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权利,也侵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并获取优惠价格的选择权。
刘某某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已经很久了,相关法条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对违法行为的表述也不是很详尽,既不能有效制止不法行为,也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近日,国内外多个品牌供应商投诉国内某大型零售商不顾品牌供应商意愿,擅自采取提高扣点、停止支付销货款、禁止供应商正常销售商品等手段,强迫供应商停止与同业其他商家合作。这种垄断市场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背离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理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该法对于上述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不法经营者造成可乘之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上述行为违章,但是规定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为加大打击力度,刘某某建议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垄断市场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要加大处罚力度。参照国际惯例,提高罚款额度,借鉴香港《竞争条例》,对上述行为罚款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度营业额的10%为上限,罚款期最长为连续三年;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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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您好,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或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内容包括哪些
您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