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某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2791509)、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003年7月25日,解某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01802972.8号。[更多]
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某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2791509)、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003年7月25日,解某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01802972.8号。[更多]
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某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2791509)、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003年7月25日,解某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01802972.8号。[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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